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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个人主义是重建公共性的必要选择

作者:上海大学社会学教授 肖瑛
  中国社会当下出现的公共性不足问题,症结既不在于个人主义的泛滥,也不简单地在于传统道德的衰落。在传统社会中,私人利益尚未强大到并有勇气足以摧毁共同体道德原则的程度。但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利益的正当性被无限放大,对传统社会积淀下来的道德原则产生出持续的摧枯拉朽的破坏作用。
  于是,我们可以看到,近三十年来传统家庭结构和地方道德模式正在瓦解,个人追求自身幸福和自主性的倾向明显增强;个人一方面强调自我权利另一方面“忽视义务和他人个体权利”,一方面强调人格尊严另一方面对人身依附甘之如饴,从对婚姻的随意性、“杀熟”现象屡见不鲜到工人对单位制的怀念、城市人对农民工的排斥都或多或少再现了“无公德的个人”在当下的生长。在当前国人以为的物欲的无限放大就是市场经济的素朴、原始的理念支持下,人们普遍发现,“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这样一种组织形式对于个人的利益满足是最为有效的,于是,各种自我主义的利益主体暗地里相互勾结形成跨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利益共同体即利益集团,在相互利用中最大限度地攫取社会资源。不断涌现的各类腐败“窝案”,坊间流行的“你是谁的人”、“跟对了人”等潜规则俗语所暗含的就是这种新格局。其中,吴敬琏说的“权贵资本主义”是其典型形态,凸显了裙带、朋党和亲缘在关系建构和利益获取方面的核心地位。
  总之,改革开放虽然逐渐发展出个人权利意识,但并没有发育出完整的个人主义。今天中国出现的公共性发育不足的问题,根源不是个人主义的彰显,而是无限放大了自我主义的同时挤压了个人主义的成长空间,导致了公共性的萎靡。鉴于上述分析,今天我们重建公共性的核心议题是把个人带回社会,即重建个人主义,以个人主义之建设来为公共性提供价值基础,以公共性建设来引导个人主义远离自我主义。为此,需要从三个方面推进:
  制度的建设和实践。从历史上的儒法之争直到今天,都流行着一种错误认识,即道德和法治是冲突的,法治只会降低人的道德,因此主张以德治提升人的道德水准,维护社会秩序。而事实上,即使儒家也说“君子怀刑”,并努力用法律来维护礼治传统。也就是说,恰当适宜的制度及其有效实践对于维护和提升一个社会的道德水准是必不可少的,制度及其实践最大的道德效果就是为一个社会规定了一条可以和必须承受的正义底线,防止人们的道德水平跌落到底线以下。制度建设和实践的首要任务是打击市场领域和公权力领域的新差序格局,消灭裙带发育的温床。当法律的内容和践行不再被新差序格局所绑架而是以破除新差序格局之迷障为目标时,带来的不仅是民众对公权力权威的信任,对于培育引导人们在法律框架内通过个人努力获得成功的风气也是不可或缺的。
  公民教育至关重要。当然,任何制度建设特别是法治的效果都是有限的,只能规定最低的道德水平,而且其实践需要有一定素质的公民,因此,制度实施以及公共精神的提升同时还需要有效的公民教育。不能把公民教育简单地等同于思想政治教育,而应该从现代社会对国民性的基本要求出发来确定公民教育的内容。作为公民教育,一方面必须承认个人主义倾向的不可违逆性,在此基础上引导个人走向自主、自尊、平等地对待自己和他人;另一方面必须引导公民从公共参与角度寻找自我价值实现的方式,鼓励他们在积极谋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参与到公共生活中,形塑公共精神,把为具体他人和抽象他人服务作为个人价值实现的归宿。
  个人的自我反思和自我践行。这一点最容易受到人们误解—以为个人的自我反思和自我践行就如“集腋”,不可能改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但事实上,任何公民教育和制度实践的效果都必须通过个体的行动才能得到落实和呈现,因此,公民以制度以及公民精神为参照来自我反思和践行个人主义原则、公共性原则是推进个人主义和公共性建设不可或缺的路径。而且,在一个人们习惯于把把一切责任都推给制度、环境或者他人的社会下,自我反思和自我践行无疑本身就构成负责任的个人主义的一部分。虽然在起点上践行这种素质的公民规模可能比较小,但只要有先行者就会产生辐射和引领作用,就会在国民性改变以及社会环境改善方面释放出虽然缓慢但影响深远的积极力量。
  (摘自《人民论坛》,作者系上海大学社会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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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晓晨